测试版
| 加入收藏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院务公开 >>财务公示 >> 正文

新闻中心

财务公示

唐山市人民医院关于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次数:
字号:
+-14

唐山市人民医院

关于社会捐赠的管理办法(修订版)

唐人院财字[2020]2号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依法依规接受捐赠,根据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疫情防治期间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通知》要求(唐卫健财【2020】14号),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度管理办法如下:

一、捐赠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二、接受捐赠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民政部相关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公开发布接受社会捐赠公告),需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捐款物,医院可转发合作的公开募捐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医院可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单位主动公益捐赠。

三、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来自依法合规的正规渠道;

(二)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自愿无偿;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符合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四)接受的捐赠的物资必须在保质期内,需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达到相应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保证资质齐全,质量可靠。

(五)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四、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性捐赠

(一)用于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五、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卫生系统各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法规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六、捐赠物资的接受

(一)、医院接受捐赠物资时,要做好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

(二)、医院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由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定向捐赠意向书,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情况下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参照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在疫情防治期间依法依规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的通知》要求(唐卫健财【2020】14号)。

(四)、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必须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并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五)、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科室和部门不得截留,不得设立小金库。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必须入库登账,建立支领台账,详细记录支领记录,纳入医院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

(六)、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根据捐赠文件或协议、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证等进行账务记账,由财务部根据捐赠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财务部需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七)、对捐赠人委托红十字会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分配的捐赠物资,医院根据分配方案开具物资调拨接收单和由财政部分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医院的物资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七、捐赠物资的使用

(一)、医院必须尊重捐赠人意思,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协议限定捐赠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负责捐赠物资管理的综合库、药剂科、资产办、设备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并严格执行审定批准的捐赠财产使用方案和执行计划。每月将捐赠物资的取得和使用情况上报院办室。

(三)接受的社会捐赠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项目或者各单位事业发展。

(四)、捐赠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八、捐赠物资的公开

(一)、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二)、医院要把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每月在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人和公众监督。

(三)、医院物资管理部门要对捐赠方资质文件、接受捐赠审批表、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等书面材料进行归档。财务科对接受捐赠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